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经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开采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矿山安全法》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二十七条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