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李四的权利
李四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被灼伤,其责任由李四自己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李四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