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风力发电厂企业,裁员后员工165人
乙企业为快件货物运输企业,裁员后员工66人
丙企业为放射性物品经营企业,裁员后员工70人
丁企业为起重机械生产企业,裁员后员工95人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