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需求并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和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