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级消防工程师 > 报名时间 > 即将截止!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于9月18日截止

即将截止!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于9月18日截止

2025-12-03 10:54  ·   王琦琪  ·   来源:天穆网
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于9月18日截止,具体报名时间为2025年9月4日至9月18日,请报考人员于规定时限内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网上报名。
即将截止!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于9月18日截止

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于9月18日截止,具体报名时间为2025年9月4日至9月18日,请报考人员于规定时限内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完成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截止

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于9月18日截止,具体报名时间为2025年9月4日至9月18日。报考人员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以下简称“报名平台”)报名,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考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相关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具体如下:

1.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三、网上缴费

2025年新疆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支付方式进行缴费,在报名平台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支付,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19日。缴费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24小时咨询热线(4001500800)。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规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费每人每科54元。

乌鲁木齐市需要开具发票的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在2025年12月1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报名表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考试中心)核对缴费记录开具发票。其他地(州、市)需要开具发票的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在2025年11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报名表到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登记申办。

2025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也越来越近。大家也可以“免费订阅短信提醒服务”,届时可收到一消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等短信提醒。

四、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试题类型
11月8日09:00-11:30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题
14:00-16:30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
11月9日09:00-12:00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

五、其他要求

(一)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记录、拍照、存储、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为准,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https://shhxf.119.gov.cn)或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www.cccf.net.cn/article/20675)的通知公告。

(三)考试期间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