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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04 09:37  ·   赵净娟  ·   来源:天穆网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天津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介绍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总则、注册和执业、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天津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二章 注册和执业

第四条 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6个专业。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信息的,须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时,申请人应取得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延续、重新、逾期初始注册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各类企业聘用相应专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继续教育分专业进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建筑施工安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市交通运输委指导道路运输安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审核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将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出租出借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外省市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受聘于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天津市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