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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穆网:www.tm022.com  时间: 1970-01-01 08:00:00

    就笔者所见,“清真泛化”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有好几年的历史了。在笔者的印象中,最初主要是在我国新疆地区讨论“清真泛化”比较多。“清真泛化”主要指在“三股势力”的蛊惑下,极少数极端主义分子宣扬“政府资助盖的房子不清真、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不清真、使用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制造的东西就是不清真。”甚至身份证、结婚证,乃至钞票都是不清真的,都不能使用。这种极端主义的“清真泛化”危害极大,必须严厉打击,笔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是这样理解和使用“清真泛化”这个概念的。

  今年4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传达学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李建华书记在会上指出:“对市场上出现清真标识泛化的倾向,比如清真水、清真纸、清真牙膏、清真化妆品等,我们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提高警惕,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树立辩证思维,既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又要防止清真标识泛化,做到趋利避害、科学引导。”此后,“清真泛化”逐渐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清真泛化”概念,与以往主要集中在新疆地区媒体讨论的“清真泛化”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有所扩展。按照笔者的理解,现在一般社会舆论所说的“清真泛化”大体可以视为将“清真”这个概念运用到食品之外的其他领域,多少有些穆斯林“专供”或“特供”的意味。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在穆斯林“专供”或“特供”意义上的“清真泛化”现象呢?不可否认,有些产品或场所标注“清真”,在一定意义上有方便穆斯林群众生活的效果,比如清真超市或清真柜台,不出售非清真食品,方便穆斯林消费时辨别;但有些标注“清真”,则多少有些“标新立异”、炒作概念之嫌。比如,有些穆斯林国家的厕所有专门的清洁设备方便穆斯林群众在大小便时直接清洗下身,适用了穆斯林的清洁习惯,有些人就把这种“清真厕所”引入国内;再如,我国公共浴室大都集体裸浴,这给有“羞体”观念的穆斯林群众造成一定不便,于是就有了分开单间的所谓“清真浴室”。但如果我们仔细想一下,非穆斯林其实也可以去清真超市买东西,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喜欢更加便捷卫生的卫浴设施,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在“黄金周”去日韩抢购马桶盖了。就笔者个人的体会,我国的清真寺一般都有自己的水房,所谓的“清真厕所”、“清真浴室”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其实实用价值不是很大。特别是在我国南方等穆斯林人口分布相对较少的地方,“要求”穆斯林群众使用各种各样的“清真”商品,实际上是办不到的,也变相剥夺了穆斯林群众自主消费选择的权益,反而增添了麻烦。

  伊斯兰教在我国明清曾经一度被称为“清真教”,但这已经是非常久远的称呼了。现今,中国穆斯林传统上一般只在饮食产品上使用“清真”,即人们常说的“清真三食”:清真饮品、清真副食品、清真食品。《古兰经》第五章第三节讲:“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一旦我们把“清真”这个标识用于食品之外,就很容易带来误解。因为“清真饮食”在伊斯兰教法上有强制性的义务,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伊斯兰教信仰者必须食用清真食品。现在把“清真”标注到其他产品上,只不过是方便穆斯林群众选购,至多是一种广告词中常说的“指定推荐产品”,但穆斯林群众没有必须消费的强制性义务。穆斯林群众可以去清真超市买东西,也可以去非清真超市买东西;可以使用所谓的“清真肥皂”、“清真化妆品”,也可以使用一般的肥皂、化妆品,这与穆斯林食用“清真食品”的性质完全不同。把“清真”标识泛化到非食品领域,确实需要谨慎。当然,像“清真香”这样约定俗成、长期冠以“清真”名称的产品,且与宗教活动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名称上仍然保留“清真”的字样,也无可厚非。老北京有些老字号的茶叶标注“清真”,民国年间也有清真牙膏等广告,除去商业噱头不谈,入口的东西标注清真尚在情理之中,但“清真水”等概念,在中国伊斯兰教1000多年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将大量商品标注“清真”,并不符合中国广大穆斯林的传统习惯,不仅没有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反而增加了很多纠纷,这也引起了不少穆斯林群众对商家“乱搞”的气愤。而且单单标注“清真”并不能真正带来清真食品安全,不少情况下反而使市场越发混乱。

  最后简单小结一下,“清真泛化”这个概念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狭义的“清真泛化”带有极端主义色彩,制造民族隔阂与分裂,必须严厉批判和打击。广义的“清真泛化”是将“清真”这个概念从食品领域扩大到其他产品中去,带有针对穆斯林群众指定推荐产品的意味。对待这种广义的“清真泛化”,我们也应该持审慎的态度,这种穆斯林专供或特供并没有教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而且这些“标新立异”常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并不符合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切身利益。当然,在批判和打击极端主义的“清真泛化”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让广大穆斯林群众替极端分子和少数商家背黑锅。(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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