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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内蒙古日报全文刊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当日下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若干规定》作专题发布和政策解读。发布会上,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冯任飞首先就《若干规定》作了总体解读。

  一、《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2013年6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文件出台以来,全区非公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63万户,非公经济创造了64%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5%以上的社会就业、68%以上的财政税收、占5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7%以上,对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非公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若干规定(试行)》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出席民建、工商联联组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6]9号),决定对《若干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围绕解决降低准入门槛、减轻税费负担、拓宽融资渠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问题,在扩大民间投资、推动“双创”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等方面,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修订《若干规定》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效力只增不减。在全面总结原“70条”政策试行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扩大政策效力。政策设计上力求“上限”,最大限度地放大政策效应;政策落实上力求“下限”,切实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统筹发挥政策合力。将中央政策与我区实际相结合,统筹非公经济、优化结构、民间投资、创新创业、补齐短板及投融资、放管服等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补充、新增一批政策条款,形成一套统一、完整、有效的政策体系。三是着力激发内生动力。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上,着力培育非公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和活力。四是有效提升政策执行力。

  针对企业反映有些政策原则性强、执行力弱、“好看不好用”,进而导致“政策悬空”、难以落实等问题,修订政策重点在落地见效上下功夫,对政策条款的适用范围、支持标准、资金额度和办理时限等方面尽可能予以明确,使执行者和受益人都一目了然,避免了政策落实的曲解走样、推诿扯皮。

  三、新修订《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一是落实一个“宽”字,确保政策设计的公平性。中央一再强调,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公企业仍然面临很多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若干规定》首先从“放宽准入条件”入手,不再重申经过商事制度改革已经固定下来的10个条款,新增加4个条款,明确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着手制定负面清单,使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坚决取消对非公经济和民间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同时实行普惠性金融、财税、价格、收费、土地等政策,以确保非公企业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务管理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国民待遇”,一视同仁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强调一个“准”字,体现破解难题的针对性。《若干规定》更多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强调政策的精准度和指向性。重点针对非公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信贷、担保、上市、发行债券、抵押质押等政策措施;针对非公企业投资动力不足、投资能力减弱问题,制定了投资促进、财政奖补、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针对政策措施不落地、服务保障不到位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登记、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环评、施工等审批要求,并建立了投诉和追责制度。相关政策共52条,在《若干规定》中占比接近70%,旨在拿出一些含金量高、务实管用的实招、硬招,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松绑、解套。三是凸现一个“新”字,明确创新发展的导向性。《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经济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础上,以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双创”发展。特别是新增的17条,目标直指非公经济创新发展。通过引导非公经济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创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以及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政策支持,使非公经济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边疆民族地区发展非公经济的可行道路。四是突出一个“实”字,提高服务保障的实效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否更好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是让基层和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的关键。《若干规定》通过财政多予、税费少取、优化环境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有效降低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特别是在结构性减税清费、降低用地成本、减少检查评比等方面,力争走在全国前列。在强化金融服务方面,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按照“一企一策”解决好重点民营企业暂时性资金紧张等问题;在加大财政支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用地、用电、税费等政策支持;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对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给予政策激励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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