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发声明:临时股东大会没召开现场会议 不承认其效力

   时间:2022-05-08 20:54 来源:中新财经

  5月8日电 8日,据曙光股份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声明:5月5日晚间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2-038)显示,由于当日下午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召开现场会议,公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如有任何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信息,公司不承认其效力。

截图自曙光股份微信公众号。

  截图自曙光股份微信公众号。

  现将曙光股份的部分中小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恶意收购上市公司、强行召集股东大会、躲在酒店房间内“召开深圳中能、贾木云等人的会议”、甚至想强行发布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公告等一系列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澄清:

  截图自曙光股份微信公众号。

  1、曙光股份中小股东深圳中能(实控人许其新)、贾木云、姜鹏飞、于晶等人从2021年8月份后一直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联合多名关联人不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却不如实披露。至2021年9月份其持股比例超过10%,至2021年12月底持股比例超过15%,至2022年4月份其持股比例已经超过20%(上述一致行动人只在2022年1月26日披露深圳中能、姜鹏飞、贾木云合计持股10.09%为一致行动人),其过程中刻意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并于2022年4月9日强行发布5月5日下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曙光股份全部现任董事及监事,恶意收购上市公司,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022年5月5日当天,深圳中能、贾木云等并未按上交所网站公告的时间(2022年5月5日下午2:30)、地点(北京富力万丽酒店3层)按时、按地召开股东大会,致使部分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管、见证律师等已赴公告现场的人员无法参加现场会议。北京富力万丽酒店3层会议室也早已于4月29日贴了封条严禁使用,但贾木云却于5月5日下午在其个人微博上宣称其4人在酒店房间召开了“股东大会”,还造谣污蔑准备参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管、见证律师扰乱“股东大会会场”,为了蛊惑广大股民和公众,将其在酒店某高处拍下的民警在酒店三楼见证酒店负责人出具“2022年5月5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未承接任何辽宁曙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举办”文件的过程照片包装宣传成“曙光股份一行几十号人为了阻挠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聚众闹事,被警察带走问话”,并恶意隐瞒实情告知监管部门“正常召开了股东大会”。至此,曙光股份才知晓其所谓的“召开了股东大会”。2022年5月7日,曙光股份又得知,其意图通过其他途径自行非法发布“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022年修订》中明确要求,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第十五次修订)中明确规定,“4.2.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上规定非常明确,中能等中小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照规则要求组织现场会议,如有变更,必须进行公告、通知。根据网上发布的图片显示贾木云等四人开个酒店房间安排人摆拍几张照片,就自行宣布召开了现场会议,自导自演一场戏剧性的“股东大会”,置其他有权参加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管的合法权益而不顾。

  目前,以中能为首的部分股东仍然通过网络造势,误导公众,试图将不合法的所谓的“投票”结果公告。对此,公司及律师意见如下:

  一、5月5日下午临时股东大会未依法举办,一切和大会相关的投票、结果等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也呼吁,媒体、券商等机构不要配合贾木云等将非法股东大会信息进行披露,以免引发舆论扰乱市场。

  二、提请权威机构查办中小股东深圳中能(实控人许其新)、贾木云、姜鹏飞、于晶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从2021年8月份以来,上述人等一直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联合多名关联人不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且未依法披露,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提请权威机构立即制止许其新、贾木云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停止其企图通过违法行为强行抢夺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对2021年8月以来,参与操纵公司股价、扰乱股市秩序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股东和相关责任人,公司将诉诸法院,并呼吁相关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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